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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高檢署「陳文成命案」偵察報告〈新聞稿〉
前言:
陳案屬國內重大案件,歷年來家屬、民間工作者、甚至監察院已經以專書、調查報告等不同形式,提出對於當年檢警偵辦結果之疑點不知凡幾。但此份偵查報告,卻僅是以當年驗屍、調查報告為基礎,再加文飾,絲毫位回應本案諸多重大疑點。此份報告既無就當年現場拍照及錄影,重現還原死者陳屍地點之詳細情形,以判斷命案成因,甚至以悖反邏輯之陳述充斥報告,前後矛盾。試以下文分述我們對於此份報告的幾個疑惑,希望能有機會得到專案小組慎重的回應:
一、連監委亦質疑的「第一現場」問題,專案小組僅重抄舊文:
此次報告仍然認定陳屍現場即為命案第一現場,但無論是監察院(1996)或民間版調查報告(林世煜等,2006)均早已指出,依照死者背部傷痕看來,其陳屍地點應該與現場水溝「交叉」,而非當年調查報告所指「平行」,因此若非屍體遭人移動,就是調查報告自我矛盾。但此次偵察報告顯然無視監委疑問,在「陳屍地點是否第一現場」此關鍵問題上,直接援引當年調查內容,絲毫無意解釋或回應家屬疑問,推託敷衍之意甚明。
二、反駁魏契推測死者可能曾遭「施用迷藥」與「外力擊打」之證據薄弱:
1.當年法醫並未檢驗陳文成有否曾被施用乙醚或麻醉劑,故魏契曾發此質疑。此次偵察報告引用2009年法醫研究所「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認為若是「乙醚悶縊嘴窒息死亡」,則血液中可驗出乙醚成分,口嘴內也會有瘀血損傷痕跡,但死者均無此跡證,故排除此可能性。但佐證這種說法的三例是「悶嘴窒息死亡」,與外界質疑陳文成可能是「迷昏」後遭人推落,所需之藥物份量與悶縊力道,按常理來看應該不同。是否可以彼例佐此案,不無疑問。
2.當年法醫略過不論死者頭部皮下出血情形,此次偵查報告對此與身體其他傷痕,則直接認定為墜落所造成的外傷,不知依據何在?另外報告也未解釋死者身體多處撞擊傷痕,究竟是一次或多次撞擊造成,純粹因墜落過程撞擊或有其他可能等,報告則無一語述及。
三、偵察報告以「凡存在的必合理」為撰寫原則,完全不理會與探討各種異常跡證:
1.死者雙臂如何能在幾經碰撞翻滾、擦撞頓物再轉身落地之後,仍然保持墜落時彎曲上舉抓物之姿勢,始終未變?
2.死者多處鈍傷、骨折與內出血均集中在身體右側,但從遺體褲前右側口袋取出之手錶並無防震功能,卻連「表面」也未明顯受損,照常運作。
3.衣物在背部有37.5公分撕痕,卻能保持整齊拉平於褲外,無翻折掀亂之痕跡。
4.皮帶繫在前胸襯衫之外高於肚臍上方,不但異於常人,也非死者穿著習慣。甚至也未如其他衣物一般沾有現場泥土與青苔。
四、選擇性地採信證人鄧維祥證詞:
偵查報告以2005年鄧維祥測謊結果,採信死者曾於深夜赴鄧府等說法,以佐證陳文成在歷經警總問訊後平安離去之論點。但若全盤接受鄧之說法,則無法解釋為何依鄧所言,陳在鄧寓吃了果汁、煎蛋、葡萄、火腿後,驗屍時卻是空胃?在遺體與周遭也均未見到,鄧氏所稱死者在其家中所寫的親筆信。
五、相關當事人訪查情況不清:
偵查報告中載明2009年4月25日訪談完畢當年偵訊陳文成之警總人員「鄒小韓」;但2009年7月1日中國時報報導重啟偵查進度時,官方說法卻是「鄒小韓在退伍後,迄今滯美不歸,讓本案憑添不少疑雲」,明顯有所矛盾。另外,專案小組在陳文成深夜行蹤問題上,採信鄧維祥證詞,排除倪性證人證據價值,理由是倪姓證人無法確認其看到之人即為陳文成博士; 那麼,同樣矛盾也出現在處理四位所謂目睹警總派車送陳文成博士返家的證人證詞上,由已公開的台北地檢處調查報告及監察院報告,已知當年這些學生無人能夠確認當夜進入公寓樓下大門者,就是陳文成博士,則眼下此次專案小組是憑何採信上述證詞。我們要求專案小組應該公布所有訪談、測謊報告,以昭公信。
六、草率地替情治單位脫罪,無意追求事實原貌:
按偵查報告所載:陳文成返國後,警總「即運用檢、監、調查等手段佈偵蒐證」,掌握陳氏行程,但並無證據顯示警總或其他機關,採24小時跟蹤方式對陳文成監控。這與林宅血案報告中,否認情治機關曾對林宅24小時監控的說法如出一轍,基礎也同等薄弱,也缺乏對戒嚴時期情治機關理解的常識。我們要求專案小組公布查證情治機關、相關人員與檔案的詳情;同時說明是否已確實清查檔案局內所有政治檔案,以免再度出現懸案近30年後,檔案「意外出現」的奇蹟。此舉亦可供外界檢證,專案小組這類將情治機關與重大案件脫鉤之論點,究竟是確有實據,或僅是在四個多月短期工作內,重查有限資料下草率所為的論證。